当前位置:河南热线 > 地市 > 洛阳 > 正文
【天天新视野】以案释法:盗窃价值1000多元的电动自行车,为啥被判刑
2022-08-24 08:42:09 来源: 洛阳网
关注河南热线

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的,再次盗窃时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人员盗窃财物价值“数额较大”的认定标准将按50%确定。

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的,再次盗窃时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人员盗窃财物价值“数额较大”的认定标准将按50%确定。近日,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:一男子曾因盗窃被判刑,前几天,他盗窃了一辆价值1000多元的电动自行车,后被相关部门批捕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7月29日凌晨1时许,110接群众报警:一个多小时前,自己放在路边的折叠电动自行车被盗。涧西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经询问,报警人是一名代驾司机。在车辆被盗前,他接了一个单子,由于客户车上乘客及物品较多,后备厢放不下他的折叠电动自行车,所以暂时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武汉路与蓬莱路口人行道上。他返回时发现该车不翼而飞。

办案民警李天翼、李佳帅联系涧西监控中心调阅监控视频协查,发现7月29日凌晨0时16分,一名穿白色短袖、黑色短裤的男子,步行至武汉路与蓬莱路口,将代驾司机的黑色简易折叠电动自行车盗走后,骑车沿武汉路向北至联盟路逃离。经过调查,7月31日,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抓获,并追回赃车。

经讯问,赵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两次判处有期徒刑,他对此次盗窃折叠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
“经物价部门评估,缴获的折叠电动自行车被盗时价值1800元。虽然盗窃物品价值尚不构成‘数额较大’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,但犯罪嫌疑人赵某以前曾因盗窃犯罪被法院判刑,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‘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’之规定,应按盗窃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”办案民警李天翼介绍。

李天翼说,刑法关于盗窃罪有明确规定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《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》明确,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、5万元以上、40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%确定。

1.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。

2.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。

3.组织、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。

4.自然灾害、事故灾害、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,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。

5.盗窃残疾人、孤寡老人、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。

6.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。

7.盗窃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的。

8.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根据以上相关规定,如果曾经因盗窃受到过刑事处罚,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话,那么在之后的处罚过程中就会按照数额较大标准的50%进行处罚。(洛报融媒·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魏孝群)

责任编辑:hN_24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