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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点热讯:以案释法:母亲先于外公去世,子女能否继承外公遗产
2022-07-25 09:01:00 来源: 洛阳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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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料图)

老城区一名老人有5个子女,其中2个女儿先于老人去世。

老城区一名老人有5个子女,其中2个女儿先于老人去世。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,这套房产后来因被征收获得6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,被老人的另外3名子女平均分配。那么,已经去世的2个女儿的子女,对这笔拆迁补偿款是否有继承权?日前,记者到法院采访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
因拆迁补偿款,他们将舅舅、姨妈等人诉至法院

老杜和妻子宋女士育有2子3女:杜某1、杜某2、杜某3、杜某4、杜某5。老杜于2017年去世,其爱人宋女士于2005年去世。儿子杜某2于2021年3月22日去世,女儿杜某4于2003年去世,女儿杜某5于2012年去世。

老杜夫妇去世后,遗留有春都路一套房产,2019年该房产被征收得拆迁补偿款620995元。其间,这套房产的征收补偿手续的办理、房屋内物品的搬迁、物业设施的迁移均由杜某1、杜某2与杜某3实际操办,仨人平均分配了拆迁补偿款。

杜某4的儿子张某、杜某5的女儿李某,也就是老杜的外孙、外孙女,认为拆迁补偿款应由老人的5名子女平均分配,俩人的母亲应得的份额应由他们代位继承,因协商未果,遂将杜某1、杜某3及杜某2的妻子魏某、女儿杜某6诉至老城区人民法院,要求4名被告将本应由2名原告享有2/5份额的拆迁补偿款248398元予以返还。

被告认为原告未尽赡养义务,应不分或少分老人遗产

4名被告辩称,2名原告的诉求为分割特定第三人遗产纠纷,但原告不论是在涉案房屋拆迁协议签订之初,还是其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,均不能证明俩人的母亲与老杜之间的父女关系,且拆迁协议书上亦没有原告方任何签名信息,故其不具备作为诉讼的主体资格,无权提起相应诉讼。

4名被告表示,2名原告从来未对老杜尽该尽的赡养义务。被告杜某1、杜某2、杜某3在自身均患有多种疾病、经济异常困难的情况下,仍多年如一日,悉心照料年迈体弱、生活无法自理的父亲的生活。尤其是2013年至2017年,老人病重先后住院14次,在将近40个月的时间里,原告不管不问,被告轮流值班照顾,凑钱给老人看病,为其做生活保健。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民法典相关规定,原告应该不分或少分涉案房产拆迁补偿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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